一、經濟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么?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嫌疑人以后的偵查羈押期限都是一樣的,對經濟犯罪也沒有什么特別的規定,雖然近些年來的經濟金融犯罪案情越來越復雜,但司法機關通常不會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隨便采取羈押措施。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怎么追究超期羈押的責任
先行羈押日期日后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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