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致電信息時報記者,稱其在市區人人樂超市購物,發現標價1.65元的生蔥在小票上卻顯示16.5元。該市民質疑超市此舉有欺詐嫌疑。該超市客服部負責人表示,由于當天超市搞活動,客流比較大,收銀員將數量打成“10”而出錯,愿向顧客道歉并給予5倍差額賠償。
據了解,1月19日,張先生到人人樂超市購物,順便買了一捆蔥,打完稱后價格顯示為1.65元。但該市民結賬時卻發現,小票上顯示這把標價1.65元的生蔥瞬間“漲價”10倍,為16.5元。張先生稱當時由于結賬的人很多,他結賬后急于離去未曾發現。回到家后仔細查看,才發現標價與小票價格有差異。
對于該問題,超市客服部負責人表示,該超市經查詢收銀記錄后發現出錯原因是超市收銀員將生蔥數量打成10,才導致標價1.65元的生蔥變成16.5元。“顧客是在1月19日在本商場購物,由于當天超市搞活動,客流比較大,收銀員可能因此存在疏忽,并非故意為之。”
隨后,該負責人表示愿意對張先生道歉,并承諾給予5倍的差額賠償,該賠償由存在工作疏忽的收銀員承擔。該負責人稱由收銀員承擔并不是超市推卸責任,而是為了提醒員工以后工作要認真仔細,避免出錯對顧客造成影響。信息時報記者盧*銀
律師說法
超市行為已涉嫌欺詐
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律師韋*州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超市的行為涉嫌欺詐。根據《價格法》第14條(四)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屬不正當價格行為,即價格欺詐。
其次,雖然超市回應系員工疏忽造成,但不能證明系員工工作失誤所致。超市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標價1.65元的商品實際卻收取了16.5元的行為是由于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所致,并非故意為之才能免責,但實際上超市對此是不能舉證的,從客觀上就判定它是一種欺詐行為,因此也決定了其應當無條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次,超市應當按照張先生購買商品的價款對他作出雙倍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已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韋*州表示,如果認定超市的行為構成價格欺詐,商家除了對消費者個人的賠償,還會受到行政主管部門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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