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挪用公款后收取賄賂的行為應適用數罪并罰嗎
根據2002年立法解釋,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都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即公款私用,在成立挪用公款罪上不需要謀取個人利益要件。而受賄罪側重于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收受了他人財物,不以行賄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為必備。因此,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既構成挪用公款罪又構成受賄罪。在兩罪的關系上,事先收受他人賄賂而實施挪用公款的,受賄行為屬于目的行為,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手段行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再收受他人賄賂的,受賄行為屬于結果行為,挪用公款行為屬于原因行為。無論是受賄在先還是挪用公款在先,兩罪之間都具有牽連關系。對于具有牽連關系的挪用公款罪與受賄罪,是從一重處斷還是數罪并罰?筆者認為,2002年立法解釋僅就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進行了解釋,對于該內容以外的解釋仍應以1998年和2001年的司法解釋為準。根據1998年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即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因公款私用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應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只有正確理解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對挪用公款并受賄案件的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對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賄賂行為的性質作出準確認定。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有幾個犯罪行為,就會構成幾個犯罪。挪用公款后又收受賄賂行為人的,是兩個行為,因此應該數罪并罰。挪用公款一般是有三個月的緩沖期的,如果行為人仍然不歸還的,就會構成挪用公款罪。更多相關問題,可以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破壞軍婚罪案例介紹
2020-11-15輕微交通事故起訴律師費誰給
2020-11-14商標侵權訴訟的證據收集方法
2020-11-30倉單質押有哪些風險,應該如何去防范
2021-03-11事故中的重傷如何認定
2021-03-06借條上的名字寫錯了怎么辦
2021-01-05公婆贈與房子給兒媳離婚可以要回嗎
2020-12-03涉外婚姻辦理結婚證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1-02-11離婚需要冷靜嗎,2020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了嗎
2021-03-05離婚財產糾紛怎么解決
2021-03-24自己手寫的合同簽字了有法律效力嗎
2020-12-16陷入履行不能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1-18炒地皮非法倒賣土地會受法律制裁嗎
2021-01-01不動產登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2021-03-05勞務合作協議書范本
2020-12-03投保人死亡繼承人是否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021-02-23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是否有合同猶豫期
2021-03-25在房子上刮下來一板磚把車砸了保險公司賠嗎
2021-03-18如何厘訂出口產品責任保險費率
2021-02-22什么情況下借款人須購買保險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