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指定委托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戶,并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3)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業務;
(4)直接或委托銀行辦理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
(5)不執行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6)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7)截留、坐支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
(8)在業務收入或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費用;
(9)列支管理中心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費用,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范圍;
(10)擅自設立項目亂收費;
(11)超越規定標準和范圍支付手續費;
(12)向他人提供擔保或抵押貸款;
(13)不按規定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14)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15)不按規定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
(1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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