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投標人未中標的,招標人應該退還投標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如果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二、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及意義
(一)履約保證金是合同之債的擔保方式。盡管擔保法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但在實踐中,履約保證金已經大量的存在并發揮作用,我們應當承認其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合同擔保方式。
(二)履約保證金明顯區別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合同之債擔保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在此不再贅述。
(三)履約保證金也區別于定金。定金和履約保證金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如上面的案例所提到的,定金罰則是剛性的,但履約保證金是柔性的,換句話說,定金是法定擔保方式,而履約保證金是意定的,從這兩種擔保方式的形式和內容都能看出兩者的不同和區別。
(四)履約保證金有其獨特的擔保價值。筆者認為,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動態擔保、過程擔保,可以將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納入其擔保范圍,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一方出現違約時,扣除其已經繳納的部分履約保證金促使其后續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及附隨義務。而定金、保證、抵押、置業、留置等擔保方式是一種靜態擔保和結果擔保,如在約定定金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違約,則定金罰則即發生作用,且是全部的、徹底的發生作用,其對整個合同起到的是結果的擔保,而不能像履約保證金那樣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可以適時的修訂自己的行為以最終使合同得以履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投標人未中標的,招標人應該退還投標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如果中標人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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