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起訴申請鑒定屬于重復起訴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再次起訴重新進行鑒定是不是重復起訴,要依據具體案情而定,如果前后訴的當事人、標的、訴訟請求等相同的,構成重復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哪些情況下可申請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任何一次重新鑒定,都會使傷者承擔非常大的風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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