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哪方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由一方單獨處置嗎
關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我國法律中有具體的規定,即《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進一步具體闡述了該條規定的含義,即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但若有收益,就應歸入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以正在為離婚而煩惱的朋友們,還是抓緊時間理清你們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吧,原則上可以分配的財產都做平分處理,但有非法同居、遺棄家庭成員、家暴或財產轉移等不良行為的,在分配財產時會被酌情作少得或不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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