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后回單位宿舍沖涼出事
2014年9月4日晚,在東莞市塘廈鎮某電子廠上班的阿-飛(化名)根據廠里的安排加班至晚上12點,下班后返回單位宿舍沖涼,宿舍同事正在房里吃消夜。因阿-飛長時間未出來,同事前去催促,見許久沒有反應便破門而入,發現阿-飛昏倒在地上。同事上前攙扶時,發現有明顯觸電感覺。后阿-飛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醫生證明阿-飛為猝死。
之后,阿-飛父母和用人單位就阿-飛的死因產生爭議。2014年10月,阿-飛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近80萬元。
宿舍沖涼房發生漏電應擔責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原告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所對阿-飛的死因進行鑒定。2016年6月,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結果:阿-飛的死因為電擊死。
律師分析
律師認為,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安全、適宜居住、使用的宿舍給員工使用,但是該電子廠提供的宿舍內的沖涼房發生漏電,導致阿-飛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后該電子廠將沖涼房內的熱水器拆除,導致現場情況無法查實。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阿-飛在使用熱水器過程中存在過錯,故阿-飛對自身死亡沒有過錯,無需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阿-飛父母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合理有據。最后,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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