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結婚的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于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范圍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離婚夫妻糾紛的重點,因此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會有不少的法律限定,因為只要自己在操作上可以積極的踐行有關規定,就可以解決,但是問題的的處理因為涉及較多的利益體,因此在實際的運用中會出現失誤,所以自己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分析。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范本
一方出軌,會影響夫妻財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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