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釋義】
本條是關于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在我國進行測繪活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本法第七條的規定。
本法第七條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測繪工作同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許多地理要素和地表設施都是有機密性的,有的機密性還很高,國外的情報部門對此非常重視,千方百計地去獲取。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可能涉及到主權管轄和保守國家秘密的問題,還涉及到外交關系方面的問題,為了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發生,對外國人在我國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依法嚴格控制。
二、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兩種。
一是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這里所稱未經批準,是指沒有經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批準。二是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根據本條規定,外國的組織和個人只要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相應法律責任。
三、本條規定了兩種法律責任。
(一)行政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是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以下三種:
1.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規定作出決定,沒收違反規定進行測繪、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的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
2.罰款,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規定,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的同時,還應當強制違反規定進行測繪、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交納一定數量的貨幣的行政處罰。處罰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而定,一般的幅度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本條規定的這兩種行政處罰應當同時適用。
3.責令限期離境,即對違反規定在我國從事測繪活動、情節嚴重的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同時,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離境。
(二)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本條的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并且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于國家 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國家秘密”,在《保守國家秘密法》中已有規定,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分為三級:絕密、機密、秘密。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規定進行追究。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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