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條文注釋
犯罪預備具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二是犯罪預備是為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準備工具”是指準備為實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制造條件”是指除準備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為順利進行犯罪活動、達到犯罪目的而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預備犯僅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犯罪結果尚未發生,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對預備犯的處罰要輕于既遂犯。但犯罪預備的預備情況,對實施犯罪,實現犯罪意圖的作用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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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苗麗律師,法學碩士,畢業于山東大學,2009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就職于山東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威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法務。2014年獲得“威海市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承辦的“于某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被評為“2014年度政法系統優秀案例”。 苗麗律師現擔任威海婦女維權法律服務團秘書長、環翠區鯨園街道辦事處婦聯婦兒維權專業指導員、環翠區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團成員。威海環翠電視臺多次邀請苗麗律師作為嘉賓在《環翠新聞》欄目中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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