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罰金繳納執行的四種情況:(1)主動繳納:即犯罪人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繳納或者分期繳納罰金;(2) 犯罪人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有能力繳納而不繳納罰金,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即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3)對于犯罪人隱匿、轉移財產而使罰金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可以隨時追繳。 上述第2 、3種情況是對犯罪人的強制繳納;(4)減免繳納:在罰金繳納期間,犯罪人由于遭遇無法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原判決確定的罰金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其中,“不能抗拒的災禍”,主要是指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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