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調整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條文注釋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有六項: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主要是因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爭議,與之相關的包括調動、借調、借用、幫工等。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主要是與勞動合同相關的爭議,也包括就業、錄用、服務期、競業限制等方面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主要是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之前的勞動爭議形式。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企業已經很少有這種爭議,但在事業單位和機關中這類爭議相對較多。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主要是因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引發的爭議;其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較為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而其他內容的規定則參差不齊,需要根據各地或各單位的情況具體確定。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主要是因支付、拖欠、標準、金額大小等涉及報酬和費用的問題引發的爭議,這類爭議一般是勞動爭議中的焦點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主要是上述五項未列出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可以受理的勞動爭議。
關聯法規
《勞動法》第77條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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