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條文注釋
本條對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案件作了規定。
一裁終局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新規定的制度。自從1987年恢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以來,勞動爭議處理一直是按照調解、仲裁、訴訟三個階段進行的。原有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時間過長,一裁終局是解決勞動爭議處理時間過長的一種嘗試。
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1)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本條規定涉及的案件,經過仲裁程序并由仲裁庭對案件作出仲裁裁決之日,裁決書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也必須要履行仲裁裁決所判定的法律義務。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有一個排除性規定,即“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除外規定實際上指的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即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則沒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而應當履行裁決書所裁決的法律責任。(2)規定了一裁終局案件涉及的具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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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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