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屬各博士后流動站:
為了推動我院科技事業的發展,吸引更多優秀博士畢業生到我院作博士后,獎勵我院做出優異成績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現將《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后評選條例》印發給你們,望精心組織,貫徹實施。
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后評選條例
第一條 為了推動我院科技事業的發晨,吸引更多優秀博士畢業生到我院作博士后,對在我院博士后流動站工作期間,做出優異成績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將授予“中國科學優秀博士后”稱號。
第二條 名額
每年評選一次,授予10位優秀博士后人員“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后”稱號。
第三條 入選條件
進入我院博士后流動站(含經批準招收博士后的非設站單位)工作,在當年度期滿出站的博士后人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科研道德,在站期間,在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領域,有重要發現、提出具有重要科學意義的創新學術思想或取得具有重要應用價值或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應用研究成果。
第四條 評選程序
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后候選人由設站單位推薦,推薦單位負責填報《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后候選人推薦書》,并附出站工作報告以及在站期間公開發表的具有代表性的學術論文二~三篇。 每年元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為受理申報時間。
由院組成評審委員會,主管院領導任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專家和有關業務局局長組成。由院教育局組織召開院評審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以獲半數以上選票為通過)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院領導審批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條 獎勵和待遇
1.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后獲得者,由院長簽發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后證書,頒發獎金三千元。
2.期滿出站留院工作的獲獎者,。由院長基金獎勵科研工作啟動費5萬元;
在獲獎后五年內享受一次公費出國進修的機會或一次參加國際會議的經費補助。
對已達到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水平的獲獎者,經所在單位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由院批準,可破格晉升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由所在單位對其住房等優先予以考慮。
第六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起實行。本條例由中國科學院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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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8-10-26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訂)
2011-10-29政務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失效]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否充當辯護人的決定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的決定
1998-08-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06-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1996-09-1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辦法的決定
1999-01-30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加入《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的決定
1991-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03-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0-09-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05-11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
1982-12-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998-11-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0-07-08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2002-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
2004-04-0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2014修訂)
2014-07-29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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