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存款合同的廣泛運用,存款合同的法律關系越來越廣泛,其作用也越來越突出。然而,由于存款合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以及當事人在簽訂存款合同時對相關條款約定不明確,近年來因存款合同引發的訴訟糾紛逐年增多,民事訴訟涉及到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如何規避風險,減少定金合同糾紛的發生,是一個需要進一步探索和規范的問題。本文對“存款合同”作了初步探討。定金合同的概念和特點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協議,約定一方向另一方預付一定金額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價。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支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存款合同是一種具有合同性質的合同。同時,它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具有合同共同特征以外的其他特征:(1)從屬關系作為定金合同的從屬關系,是定金合同的效力。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無效,但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不,主合同無效。2、 定金合同是以交付定金為核心內容的實用合同。(3) 手續上,定金應當書面約定(《擔保法》第九十條)。第二,定金合同的適用范圍由合同當事人決定。定金合同適用于什么樣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證金的解釋部分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保證金作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第1151條規定:“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向對方支付定金”。該條款中的“法律范圍”是存款的范圍。筆者認為,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存款適用范圍的相關規定,存款合同可以廣泛適用于各種合同。在買賣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加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要求以擔保方式保證債權實現的,可以按照主合同的約定設立定金擔保。第三,存款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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