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終止權分為約定終止權和法定終止權(一)協議終止權。終止合同的權利是指根據雙方協議終止合同的權利。終止本協議的權利可由一方或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或在另一合同中約定享有。只有當約定的終止條件得到滿足時,有權終止合同的人才能行使終止權,但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的發生并不導致合同自動終止。只有當有權終止合同的人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時,合同才能終止,即在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發生后,只有有權終止合同的一方根據自己的情況,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明確表示終止合同的意圖時才能終止。有權終止合同的人未表示其終止合同的意圖。即使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發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不應終止,合同應繼續有效。當終止條件滿足時,一旦終止權利人表達終止合同的意圖,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將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法定解除權是法律規定的解除權,即法律賦予當事人在一定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五種
首先,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實現。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是指因發生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法律、法規變更而終止合同。如果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影響的一方可通知另一方終止合同,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合同訂立時,法律沒有規定禁止性條款。合同訂立、法律修改或新法頒布后,如有禁止性規定,雙方可根據修改或新法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合同不能終止。只有當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合同才能終止。如果不可抗力僅導致部分合同無法履行,一般情況下,另一方只能要求變更部分合同權利和義務,但如果部分履行嚴重影響了雙方訂立合同的合同目的,他們應被視為有權在預期違約的第二時間終止合同。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示、默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主要債務的行為。主債務的履行關系到債權人最重要權利的實現和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的實現。一方當事人表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主債務,即表示不受合同約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無效,另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要求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三,主要債務在被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內遲延未履行。根據這項規定,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主要債務由一方延遲支付。也就是說,當事人延遲履行最重要的義務,而不是一些次要和輔助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按照本協議履行了其主要義務,盡管一些次要和附屬義務尚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能享有終止合同的權利。(二)債務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主要債務的。“付款要求”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付款的意思表示。遲延履行后,債權人不能立即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的,還應當催告債務人并給予合理的寬限期,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在合理寬限期屆滿時,債務人仍不履行合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債權人必須收到兩份終止合同的通知。第一個是合同履行的提醒。如果債務人未能滿足催交通知的要求,債務人將對遲延履行承擔責任。二是合同終止的催告。如果債務人未能滿足催告要求,債權人將終止合同。這兩個條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第四,根本違約,即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其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違約有多種形式。一方違約不一定導致另一方終止合同的權利。只有當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終止合同的權利。基本違約和非基本違約的區分通常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來考慮。從整體上考慮違約后果,根據合同的預期利益,另一方是否喪失或喪失了合同目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沒有必要履行。例如,客戶向糕點公司訂購生日蛋糕,但由于糕點公司延遲履約,因此在生日后才發貨,這使得履行合同變得不必要,糕點公司的行為是根本違約。考慮到違約事實的情形,違約后果是否使對方喪失預期的合同利益可以作為一般認定標準。違約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如果違約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義務,則不能視為根本違約,但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在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義務中未完全履行的缺陷部分的狀態進行考慮,結合不完全履行中的缺陷部分是否事實上可以補救,或者即使事實上可以補救,另一方是否已經失去了商業機會等因素。例如,標的物的產權受到限制或處置能力受到限制。如果標的物是特定的標的物,則顯然可以將其視為根本違約。標的物為標的物的,應當根據在合理期限內能否取得替代物確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標的物存在質量缺陷,不能及時修復、更換或者修復的,視為根本違約。如果存在缺陷但不影響正常使用或合同規定的使用,則屬于非根本性違約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應該嚴格控制。除上述四種情形外,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可以終止的情況下,才有權終止合同。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則無權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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