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完善,大家的法律意識也逐漸在提高,勞動者只要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雙方就存在著勞動關系,勞動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那么勞動關系解除日怎么確定呢?本文小編將針對該問題為大家做出介紹。
一、勞動關系終止的簡介
勞動關系終止,是指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消滅,它是勞動關系運行的終結。
實踐中,勞動關系終止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勞動關系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2)勞動關系主體消滅或喪失一定的資格;
(3)勞動合同依法或協商解除;
(4)行政決定、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勞動關系的終止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消滅,某些特定的內容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仍然要存續一定時間。
二、勞動關系解除日怎么確定
由于勞動關系與一般的民事關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從因果關系來說,先有勞動關系的終止,然后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系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 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系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系的解除。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來看,勞動關系解除日確定需要分情況進行決定的。一般情況下,勞動關系會因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終止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辦理退工手續之前就可以進行終止。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想解除勞動關系,可以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怎么可以確認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
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系能否入職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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