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行為的處罰范圍有哪些?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如行為人為實施盜竊活動而事先查看銀行所處的位置、保險柜放置的地方、毗鄰的建筑物、逃跑的路線等。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樓頂下滑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是指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排除實行犯罪時可能遇到或已經遇到的障礙,以便進一步實行犯罪創造有利條件。既可能是單純地排除障礙,等待時機成熟再實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礙之后,立即著手實行。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追蹤被害人,是指跟蹤被害人,尋機作案或達到預定或合適地點后再實施犯罪。如,為實施搶劫犯罪而跟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點,等到被害人到來后,再對其實施預定的犯罪。例如,為實施綁架犯罪而在行為人必須經過的某偏僻地帶守候其到來。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是指已經開始向犯罪場所進發。例如,為實施爆炸行為而攜帶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標所在地。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地點,是指通過引誘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預定的犯罪地點。例如,在為圖財而故意殺人案件中,以談生意為誘餌將被害人騙往預定的隱蔽場所,以便將其殺害。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以上就是犯罪預備行為的具體情況,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通過對相關犯罪手段或者犯罪方式的準備,才達成犯罪事實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
犯罪預備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犯罪預備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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