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相關的司法鑒定機構應該在全國范圍內都具有著絕對的權威性,甚至很多人為了能夠保證司法鑒定結果的科學、公正會專門到北京提起申請。北京市的司法鑒定中心就很有可能面對的是來自我國各地市民的相關請求,因此大家了解一下北京市司法鑒定的收費管理法則這也是非常重要的。
北京市司法鑒定的收費管理法則是什么?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鑒定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時收取費用的行為。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司法鑒定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依法為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其他司法鑒定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政府指導價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公布收費項目目錄,并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及司法鑒定技術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兼顧社會承受能力和司法鑒定事業發展的原則制定司法鑒定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取司法鑒定費,應當書面告知繳費當事人鑒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結算方式、服務終止費用約定、收費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并由繳費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七條 下列費用由繳費當事人另行支付。司法鑒定機構收取下列費用,應當與繳費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簽字確認:
(一)司法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或人民法院需要,外出提取應當由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因司法鑒定需要,發生的專家邀請或咨詢等費用,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
第九條 司法鑒定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收取,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取司法鑒定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需要由繳費當事人另行支付的費用,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提供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合法票據的,繳費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繳費當事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司法鑒定費用。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和網站首頁設置固定欄目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行業監督舉報電話和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提供司法鑒定服務和收費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第十四條 因司法鑒定收費發生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當事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司法鑒定中心在收費的時候,收費標準必須是經過北京市當地物價局同意的,而且要根據相關技術的發展不斷的進行調整在。向申請人收取鑒定費用的同時必須要出具相關的票據,司法鑒定人不能夠向申請者再額外收取其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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