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司法局:
你局《關于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機構能否出具精神傷殘等級評定鑒定結論的請示》(中司請[2007]3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司發通[2000]159號,下稱《分類規定》)第五條規定,法醫臨床鑒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等。《分類規定》第六條規定,法醫精神病鑒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綜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屬法醫臨床鑒定的范疇,法醫臨床鑒定機構和法醫臨床鑒定人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時,應當同時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程度評定的有關法規和標準(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進行,并出具《司法鑒定書》。
二、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中可能涉及到的當事人精神損傷程度、個體識別以及酒精測試或可疑殘留物測試等的鑒定,應當按照《分類規定》要求,分別委托法醫精神病、法醫物證、法醫毒物或微量物證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并按照《司法鑒定文書示范文本(試行)》(司發通[2002]56號,下稱《文本》)的規定,出具《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或《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最終由法醫臨床鑒定機構和法醫臨床鑒定人綜合分析全部檢查結果和相關輔助鑒定、檢查、測試等意見,比照有關國家、行業標準出具《司法鑒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中,對同一鑒定事由的同一鑒定對象,只能出具一份反映全部傷殘程度評定的司法鑒定書。三、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中,鑒定對象除精神損傷外沒有其他損傷(經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機構可依據有關程序,按照有關鑒定標準直接進行精神傷殘程度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四、司法鑒定機構在受理委托、實施鑒定及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等司法鑒定活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發通[2001]92號)和《分類規定》、《文本》的要求,在核準登記的鑒定類別范圍內接受委托,嚴格遵守操作規范,適用準確的鑒定標準,出具符合規范的司法鑒定文書。
在本例中,廣東埠湖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所作的鑒定結論應理解為對被鑒定人的精神(智能)損害程度作出評定;廣東公量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委托和廣東埠湖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的評定結論,綜合全部檢查結果,對被鑒定人的人身傷殘程度作出評定。此復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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