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于汽車在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渡占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
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規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于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
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戶后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于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并不因掛戶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什么意思,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3-24貪污罪與數罪并罰之間有哪些關系呢
2021-03-05交通事故如何判斷是否達到傷殘等級(十級傷殘對比圖)
2021-02-12小區停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求嗎
2021-01-28贍養協議和房產轉讓協議能一起寫嗎
2021-01-26未約定保證方式債權人直接找保證人還款合法嗎
2021-02-15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2020-12-06交通肇事逃逸罪量刑標準
2020-12-16合同債權作為質押標的一般有哪些條件
2021-02-01房屋有抵押買賣也不破租賃嗎
2021-02-06打零工算雇傭關系嗎
2021-03-19雇傭關系能是多人嗎
2021-02-11偽造房產證作抵押犯什么罪
2021-03-08錄用通知書有效力嗎
2020-11-25轉業軍人喪葬費怎樣拿
2021-03-21勞務派遣原則
2021-02-08什么是免責條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主要包括什么
2020-11-28保險合同如何生效
2021-01-21投保人購買人身保險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嗎
2021-02-10保險合同無責不賠屬霸王條款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