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未進行房屋登記,房主不可以請求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產權的歸屬受《物權法》調整。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九條又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根據該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權利享有與變更的公示方法,法律賦予登記的公信力,使社會公眾知悉物權的享有與變動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就不動產轉讓達成協議并已履行,但只要未發生產權過戶登記,就不發生產權變更的效力。因此,本案在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之前,房屋產權仍歸被告林某與何某所有。
但是,產權的歸屬并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與否受《合同法》調整。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本案原告張某與被告林某于2000年1月2日簽訂的《斷賣房屋契約》,雙方均簽字,并且,法院認定何某辯稱買賣房屋時其不在場,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因此,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就是說這個合同自成立時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應受法律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過戶后才生效,因此,法院依據我國《合同法》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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