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1日20時許,被害人段X酒后回家,路過鄰居方X云家時,恰巧方X云往外潑水。段X便以為方X云故意往自己身上潑水,于是破口大罵。方X云向其解釋,段X聽不進去,反而罵得更兇。方X云被罵急,和其對罵起來。方X云首先動手打了段X一拳,繼而發展到廝打。方X云的妻子立即把這一情況電話告知其弟弟方X偉,正在不遠處和別人說話的方X偉趕來時,其哥正被段X按倒在地進行毆打。見此情景,方X偉從墻邊撿起一根木棍照段X頭頂打去。后被別人拉開。段X因鈍性打擊頭部,引起硬腦膜下血腫,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于當晚死亡。方X偉案發后投案自首。
對本案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方X偉屬正當防衛。理由是:(一)本案中,方X云不是故意將水潑在了段X身上,且方X云及時向段X解釋,段X卻不依不饒,由罵到打,從而引發本案。可見,本案是由被害人的過錯引起的。(二)被告人的行為目的是為了迫使段X停止對其哥的人身侵害,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X偉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雖僅限于拳打腳踢,但段X身高體壯,又借著酒勁,其侵害很可能致方X云傷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兇器是順手從墻邊撿的,可見其不是有預謀的傷害。因而,防衛的條件和強度都是與侵害相當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方X偉屬防衛過當,不應按故意傷害定罪。理由是:(一)方X偉的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二)方X偉的哥哥雖受到不法侵害,但這種侵害僅限于拳打腳踢,屬一般的侵害行為,尚不能證明它已危及到其生命。實際上方X云的損傷也只是輕微傷。從防衛的緊迫程度看,方X偉可以從容地選擇更緩和的方法來制止侵害,而他卻不計后果,持致命兇器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方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卻放任它的發生,致使被害人死亡。方的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方X偉應定故意傷害罪。理由是:(一)本案發生雙方均有過錯。被害人段X酒后尋釁滋事,出言不遜,引起對罵,但方X云先動手打段,從而引起雙方廝打。段對本案的發生負有責任,但方X云的過激行為是引發本案的另一重要原因。案發前因應視為雙方過錯。(二)廝打中雙方互有侵害,曾一度將段按倒在地,段全身亦多處受傷。在正當防衛中,防衛方則完全處于被侵害地位,因而不能將打架時的一方暫時處于劣勢,就視為其受到不法侵害。(三)方X偉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方到現場后,既不問緣由也不拉架勸阻,而直接持木棍攻擊被害人,其動機只能是報復傷害而非制止侵害。(四)從以上分析看,這是一起民事糾紛引起的互毆案件,雙方均有過錯互有侵害,方的行為既非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只有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正常引導糾紛雙方相互克制、化解矛盾,收到良好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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