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個子女。在特殊情況下,它不受一個名稱的限制。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棄嬰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兒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一個子女的限制。
采用者條件:
1。無子女
在這里,無子女包括未婚無子女者、已婚無子女者和因缺乏生育能力而不能生育的人。在解釋上,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領養子女。《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個子女”(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看出,那些領養了孩子的人不能再被領養了。
2。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一般的,而不是一個方面。在衡量被收養人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能力時,不僅要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還要考慮收養人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能力。比如道德品質不好,行為不當,不能為人父母,因精神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有其他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情形的,視為缺乏教養能力。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不應低于監護人。
3。不患醫學上認為不適合收養子女的疾病,這不僅是為了保護被收養子女的健康,也是收養人撫養子女的先決條件。養父母患有傳染病的,很容易將疾病傳染給子女,危害其健康;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的,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4、30歲以上
考慮到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法律規定了收養人的最低年齡。30歲以下的人有更多的機會生孩子,所以他們不必急于收養別人的孩子。收養年滿一定年齡的孩子,可以更好地承擔起養父母的責任。根據我國目前的人口狀況和人口政策,規定子女年滿30周歲方可領養較為合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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