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糾紛,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嚴格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無效。定金合同是一種擔保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最好檢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確保所簽訂的定金從合同上看是有效的。(2) 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定金合同不是書面形式,而是口頭形式,沒有相應證據證明的,定金合同的成立不能確定。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合同雙方在支付定金時應特別書面約定,特別是對違反主合同或補充合同條款的定金如何處理。簽訂書面定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糾紛的發生,并為糾紛發生后的責任劃分提供依據,從而有效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3)定金金額必須在合同金額的20%內商定。
合同中保證金的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保證金金額應適當。如果約定過高,則可能使守約方的損害賠償金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約定過低的,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總額的20%。法律明確規定了定金數額的上限,上限內確定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約定的定金金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20%的,超出部分視為無效。(4) 定金的支付期限由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支付定金。定金支付期限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最基本的條款。約定定金支付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由于定金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不僅要有當事人的約定,而且要以提貨為要件,所以定金合同應當自付款人實際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交付期限約定可以防止合同中對定金交付期限約定不明確而引起的糾紛。(5) 預付款、罰款和押金不能混淆。預付款和定金之間的差額。首先,定金合同是一種合同形式,是一種從屬合同,而預付款合同是一種合同形式,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定金的主要目的是保證主合同的履行。預付款的支付構成債務的部分履行。三是主合同遲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時,定金支付人在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人違約時,定金應當雙倍返還。此時,保證金起著懲罰違約方和補償守約方的雙重作用。在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無論付款人或收款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收到預付款的一方應退還預付款。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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