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后,怎么確定子女的監護人
1、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愿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2、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并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所以,離婚后孩子監護權怎么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說,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二、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離婚后相關的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相關的監護人需要按照有利于子女的情況進行撫養。確定這類人的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和相關子女的生活學習權益,相關的監護人應按照這類規定進行相應的撫養這類子女,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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