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情節是影響定罪和量刑的一個獨立因素,包括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量刑情節有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兩種。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沒有作出明文規定的情節,常見的酌定量刑情節包括了犯罪后的態度,具體是指加害人在犯罪后積極悔罪、及時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影響、真誠求得被害人諒解等行為,這些行為大多是刑事和解的內容,因而刑事和解可以視為影響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夠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詐騙案件已經和解了,或者已經進行了賠償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并不意味著從輕處罰就可以不進行處罰,詐騙案件如果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是需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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