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擔保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屆時,與民法典相抵觸的規定將失效,并將被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擔保法第四十四條在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有必要出具相應的不動產證明,證明當事人對不動產擁有所有權。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4條
抵押物登記時,應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復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第四十五條登記部門登記的材料,允許查閱、抄錄、復制。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和抵押物受讓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轉讓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物不得轉讓。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室和門戶網站上公示登記申請所需的材料目錄、示范文本等信息。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要在我國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必須出具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證明。如因特殊情況遺失房產證,或暫時無法取得房產證,我們也可以委托律師在其他方面給予幫助。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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