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
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
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案例】夫妻關系解除后,債務仍要承擔?
2000年,高某(男)和李某(女)因工作的機會而認識,兩人墜入了愛河,不久登記結婚。兩人婚后,高某請了家裝公司的劉某幫自己裝潢房屋,裝潢后一直欠劉某裝潢款5萬元沒還,高某給劉某寫了一張欠條。劉某多次向高某催討,但高某就是賴著不還。而高某和李某在結婚后因為性格差異,雙方矛盾較多,夫妻感情日漸淡薄。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對財產和債務作了分割。2004年春節過后,劉某為了工程款的事情找到了李某,李某說自己已與高某離婚,要錢直接去找高某本人。劉某找到高某,而此時高某卻出示一份離婚判決書,說法院已將該債務判給了女方,自己已無義務還此債務。但該欠條系由高某出具的。劉某無奈,于2004年5月將高某與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此處的財產從廣義上來說也應包括債務。同時法院的裁判文書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此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內部間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債權人。故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該債務應由高某與李某連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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