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高還是人身損害賠償高
標準不一樣,相同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工傷賠償數額更高。不過人身損害的鑒定標準更高,相同傷情的情況下,工傷能評上更高的等級。而且兩者的標準變量有兩個,工傷需要考慮個人工資,人損需要考慮城鎮還是農村戶口,所以哪個更高也不完全一定,也有可能人損比工傷更高,需要考慮具體情況。
二、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這里的“勞動關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系。
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網友提供:內蒙古不分戶口類別)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6、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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