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年終獎怎么辦p>
離職員工有權獲得年終獎。如果公司延遲發放年終獎,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作為激勵員工的方式之一,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用人單位在年底發放年終獎。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向本單位全體職工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即“生產獎勵”。在生產獎勵的范圍上,《關于工資總額構成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說明》規定:“生產獎勵包括超產獎勵、質量獎勵、安全(無事故)獎勵、各項經濟指標考核綜合獎勵、提前完工獎勵、,外派船舶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雖然這里提到了“年終獎”,但只是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方法。以勞動者能夠獲得的勞動報酬總額為目標,有利于數據統計。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和如何支付年終獎,在實踐中,年終獎是否發放、支付的條件和金額與用人單位的利益有關,基本上由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決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離職員工發放年終獎時是否能領取上一年度年終獎的判斷方法有兩種:一、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沒有約定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和有關年終獎的規章制度沒有約定的,離職員工上一年度工作滿一年的,工資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完全符合參加年終績效考核和領取年終獎的條件。如果雇主僅僅因為員工在年終獎發放時離開而拒絕發放年終獎,這是違反同工同酬原則的。在本案中,宋勝訴一家信息技術公司。宋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沒有約定,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沒有規定這種情況,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根據同工同酬原則支持宋某的請求
如果原員工上一年工作不滿一年,能否用“同工同酬”的原則,倡導半年以上、半年甚至幾個月的年終獎按相應比例發放? 從司法實踐來看,相關案例認為,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年終獎,因為員工離開公司時,年未滿,不具備年終考核條件,遵守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一般來說,年終獎的發放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的范圍,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年終獎發放的條件、數額、時間等具體事項。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年終獎屬于公司的特殊福利,是否發放以及發放的數額需要考慮公司目前的福利和個人表現,不在職工工資范圍內,并規定,員工在年終獎發放前不能享受上一年度的年終獎,用人單位也不會發放年終獎,我們可以得到司法的支持
以上就是相關答案。年終獎延期發放如何處理,要看合同中是否明確年終獎。如果沒有年終獎的規定,即使單位不發放年終獎也沒有問題。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律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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