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實際履行的不足
強制實際履行,是一種最基本和優先于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形式,一般認為它是我國合同法首要的違約補救方式。實際上,強制實際履行是針對非金錢債務而言的,對于金錢債務,強調實際履行與損害賠償替代履行之間的區分沒有意義。對于非金錢債務,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和110條的規定,當違約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選擇要求實際履行,違約方必須履行。但是,在110條又規定了例外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對“履行費用過高”的,違約方有權不實際履行,僅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但對如何把握“履行費用過高”,實務中遇到了困難。
我們認為,履行費用過高作為不能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的事由,主要包括:繼續履行在經濟上的不合理性,即強制實際履行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和浪費。如支付的費用過大,義務人作出的履行與權利人獲得的利益極不相稱。
二、強制實際履行有什么特點
從法律上看,強制實際履行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實際履行是一種補救方法,即在一方違約后,非違約方尋求法律上救濟的一種方法。它和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方法相比較,更強調違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義務,從而實現非違約方訂約的目的,而不僅僅強調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所以這種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更利于實現當事人訂約的目的。
第二,是否請求實際履行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強制實際履行是有效實現當事人訂約目的的補救方式,所以一般認為它是我國合同法中首要的補救方法。但是,首先采用并不意味必須采用,因為是否請求實際履行完全取決于債權人的選擇。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只要債權人要求實際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債務人應實際履行。所以,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決定是采取實際履行的補救方式。
第三,強制是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并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債務人也不再負履行義務,所以它和實際履行是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兩者不能并用。
三、強制實際履行的性質
從表面上看,強制實際履行是繼續履行原合同的規定的義務或者說履行原合同債務,但實際上它已與一般履行合同義務在性質上有所不同。這不僅僅表現在強制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通常是在履行期到來后債務人沒有履行時發生的,更重要的是強制實際履行的義務與當事人在訂約后按合同的規定履生義務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
在前一種情況下,由于義務的履行借助國家強制力實行的,這種履行義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責任,而且是對國家的責任。在強制履行情況下,不論違約方是否愿意,只在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義務。
而在后一種情況下,當事人只是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履行過程本身還沒有借助于司法的強制,當事人并未實際地承擔對國家的責任。
關于強制實際履行的不足的相關內容,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作出的解答。強制實際履行是針對非金錢債務而言的,對于金錢債務,損害賠償替代履行之間的區分沒有意義。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姚瑤律師,女,畢業于河北大學法律專業。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于2013年取得律師資格證,至今就業于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現為本所副主任,合伙人。是邯鄲市司法局下設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公益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擔任多家政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業務方面:法律理論功底扎實,自執業以來辦理民刑、非訴案件上千余件,有豐富的庭審辯論經驗以及辦案經歷,業務能力強,作為專職律師培養了對事物透徹的分析能力。 本人性格方面:柔中帶剛,沉穩理性,責任心強;能夠設身處地的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有較強的溝通組織能力,善于人際交往。始終秉承“能夠打硬仗,善于打勝仗”的執業理念,盡自己所能做好每一個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好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神威律師事務所系AAA級律師所、省級示范所、省先進律師所。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515號創鑫華城廣場A座904號、905號、906號、1907號、1908號 ???? 聯系電話:15832071252,辦公、傳真:0310一一5900611,電子信箱10
男子黑診所輸液后死亡,非法行醫鬧出人命怎么量刑
2021-02-21日租房怎么做才合法
2021-01-18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2020-12-17第三方支付有哪些弊端
2020-12-25夫妻婚內借條的法律效力
2021-02-23農村房屋無證怎么贈與
2020-11-22婚禮上送花圈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2021-01-15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及注意事項
2020-11-24車禍后賠償流程
2021-03-26電梯房地下停車位收費合理嗎
2021-02-01如何認定挪用公款
2020-11-21擔保合同的管轄異議怎么寫
2021-01-25受威脅已過戶的贈與房產可反悔嗎
2021-01-25按份共有房產已過戶可以贈與嗎
2021-01-23勞動關系從何時建立,是什么意思
2021-02-15實習期滿工傷 未簽合同的賠償
2020-12-09數據倉庫的相關知識有哪些
2020-12-02意外傷害的保險有哪幾類
2020-11-16對于人壽保險合同有哪些和年齡誤報后果的詳細解答
2021-02-15在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
2021-01-31